2023年6月15~16日,由流媒体网主办,北京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联通、北京电信、北京移动共同协办的「北京论道暨第25届中国智能视听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资料图片)
本届论道以“电视的未来与未来的电视”为主题,邀请到了智慧大屏产业的行业专家、企业翘楚莅临齐聚,多维角度透视当下大屏市场,共谋电视新未来。
在6月15日上午主论坛上,北京博遵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佑平做了主题为《媒体播放设备合规问题及典型案例》的演讲。
以下为演讲全文:
大家上午好,我演讲的主题是《媒体播放设备合规问题及典型案例》,为什么要分享这个主题?因为现在的智能视听产业,一定是多端进行合作的产物,有内容版权的提供方、集成播控方、运营商、设备制造商,包括提供软件或者应用程序的平台等等,这是一个不可能由一方单独完成的产业。
在聚合产业的大背景之下,内容产生后触达用户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智能电视、机顶盒、车载终端、手机、PAD等媒体播放设备。
这些媒体播放设备的角色是被动的,仅把内容传输到用户。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无法控制传播的内容是否侵权、盗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我们发现在很多侵权案例中媒体播放设备制造商都会被列为被告。但是他们都会通过证明自己仅是提供硬件或是仅提供自动接入、内容存储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抗辩。所以,我通过以下典型案例,分享集成有软件的媒体播放设备可能会面临的合规风险或者侵权风险。
分享三个案例:
第一个案例,有的媒体播放设备方虽然是不能自己实施声称无法控制和管理内容,但是其生产的机顶盒直接它提供侵权内容的时候,实际上的侵权责任,无证据指向其他方,因此法院将侵权责任会归咎于该设备方,认定其他就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无没有其他共同侵权人。
第二个案例,共同侵权。也就刚才我所讲到的,如前所述,他有可能有集成播控方或者是运营商也参与到视听产业中。第二个案例中,法院认定互联网电视业务运营商与在里面,它也是作为设备方参与到诉讼里面去来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三个案例,法院认定设备方与销售商构成共同侵权。
我们知道众所周知,设备不能够单独去实施侵权行为,在法律里面我们管它叫称为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就是多人分工合作,共同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就是几个人合计在一块,然后把侵权盗版的事给干了实现侵权行为。然后还有一种方式叫另外一种是帮助和教唆。这个事不是我干的,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是但是我引诱你去干,或者是我给你递了把刀子,而让你去杀这个人,这个叫引诱、帮助或和教唆他人去实施侵权行为,这是两种共同侵权的行为。
直接侵权——未经他人许可使用
案例: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兴九城网络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经权利人授权,乐视公司拥有电视剧作品《将爱情进行到底》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乐视公司主张被告九城公司生产并销售的“Funbox”机顶盒通过“CIBN影视专区”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
原告乐视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九城公司、中兴公司、国广公司立即停止提供影视作品《将爱情进行到底》的在线播放业务;九城公司、中兴公司、国广公司共同连带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元。
被告九城公司主张没有参与内容运营及管理。九城公司提供了与国广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九城公司设计、生产和销售电视机顶盒终端(具体型号双方另行确定),CIBN集成播控平台的运行、建设和维护由国广公司承担。
被告中兴公司主张其接受九城公司的委托研发涉案机顶盒,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九城公司确认涉案机顶盒系其生产并销售的,中兴公司负责机顶盒的技术研发。
被告国广公司主张涉案机顶盒未接受其播控管理。国广公司认为涉案机顶盒机身及外包装不符合协议约定,不是双方合作约定的合规机顶盒。同时认为双方的机顶盒合作模式为接口认证的方式,而非软件交付的方式。
法院认为:
九城公司在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机顶盒的合作模式为国广公司提供“CIBN互联网电视”软件并安装到机顶盒中从而实现播控的功能,九城公司亦未能提交国广公司将“CIBN互联网电视”软件交付其安装的证据,国广公司对此又当庭予以否认,其认为双方的机顶盒合作模式为接口认证的方式,而非软件交付的方式。九城公司认为涉案影视作品由国广公司提供并受国广公司播控的主张,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九城公司确认“FunBox”机顶盒系其所生产、销售。九城公司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FunBox”机顶盒中向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影视作品,从而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机顶盒中的“CIBN互联网电视”系国广公司提供,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线播放涉案作品的内容来自国广公司运营管理的CIBN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地址的情况下,乐视网公司要求国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证据不足。
中兴公司作为涉案机顶盒的设计者,其设计的机顶盒作为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商品,在乐视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中兴公司系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的情况下,对乐视网公司针对中兴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中兴九城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3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共同侵权——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
下面分享两个关于共同侵权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熠念传媒有限公司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经权利人授权,熠念公司拥有电影作品《LittleNicholas》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利,熠念公司主张被告小米公司生产的小米盒子未经许可播放涉案影片。
熠念公司要求小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8260元。
小米公司称,其仅为小米盒子的生产商,涉案影片是未来公司提供的,其对未来公司所提供的涉案影片无法进行事前审查,在收到熠念公司通知后,立即通知未来公司下线了涉案影片,不存在过错。小米公司提交了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推广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合作协议》。
未来公司对小米公司的证据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
通常而言,未来公司应为内容提供商,小米公司则为硬件提供商,且小米公司本身并不必然具有内容合规的审查义务,在双方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小米公司理应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硬件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是否存在合作关系。本院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合作关系的关键在于硬件提供商是否参与内容提供商所提供内容的选择,及其是否参与内容提供服务的价格确定及收益分成。亦即是,如果硬件提供商未经选择向公众提供内容提供商所提供的内容,并未参与内容提供服务的价格确定和收益分成,则硬件提供商的行为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反之,硬件提供商应与内容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
小米公司与未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双方协商决定服务的价格”和“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收费和分成相关事宜”显示,小米公司可能参与了未来公司所提供涉案影片的价格确定并获得了涉案影片的收益分成,尽管小米公司如实际上确未参与所提供内容的价格确定及收益分成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本案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小米公司和未来公司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侵权作品,进而确定小米公司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小米公司赔偿熠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260元;二审维持原判。
第二个案例: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开博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科洛弗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央视网公司拥有中央电视台所有电视频道及其所含之全部电视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之独占权利。央视网公司主张开博尔公司生产、科洛弗公司销售的播放机,在出厂时就内置了具有直播、点播、回看央视节目功能的软件,可以直接收看、回看涉案的22个央视频道。
央视网公司要求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共计105万元。
开博尔公司称其出厂的高清播放器是硬件产品,本身无法提供网络服务,需要下载安装第三方软件才可以实现播放功能,而开博尔公司在限制政策后没有预装相关软件,需要销售商或者用户自行下载和安装。
科洛弗公司自认由其安装固件。
法院认为:
开博尔公司作为K670i的播放器的硬件生产商,在出厂时虽未直接预装侵权软件,但作为开博尔官网宣布的授权代理商科洛弗公司却安装了含有侵权链接的应用,使‘直播’、‘点播’、‘回看’涉案央视节目得以实现,且开博尔公司在限制政策发布之后,在其直营销售平台京东、天猫等店铺中仍以‘电视直播、回播(看)、在线平台、免费’等卖点介绍涉案播放机功能,但显然该等功能不是‘裸机’所能实现的,同时开博尔公司亦提供相关侵权软件的下载和更新服务。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亦明白,仅仅售卖‘裸机’不仅会使涉案播放机在同类产品中丧失竞争优势,亦会大大影响销量,因而不仅开博尔公司在其自营平台如此宣传,作为其官网宣布的授权代理商的科洛弗公司在其天猫店铺中亦作类似宣传,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应当清楚该等宣传会使消费者对所购买的播放机具有前述功能产生预期,也就意味着最终交付给消费者的机器必然会内置相关应用。作为生产商的开博尔公司显然明白,因为同样涉及销售商利益,即使‘裸机’出厂,该等应用也会由代理商‘代为’安装,考虑到该等‘代为’不仅符合开博尔公司利益,且使其规避政策限制、侵权风险得以实现,加之声称‘裸机’出厂却在其直营平台宣传相关应用功能来看,可知开博尔公司不仅默认且支持这种由科洛弗公司等代理商‘代为’安装的行为。开博尔公司和科洛弗公司在限制政策出台后,通过这种‘裸机出厂+代为安装’的合作安排,以共同获取利益,故应共担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开博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央视国际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50000元,科洛弗公司对其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媒体播放设备商的共同侵权责任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可以梳理得出媒体播放设备与他人分工合作这种方式,究竟在何种情况下会构成共同侵权。
一、有明确的分工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提供作品;
二、硬件设备商与内容提供商在内容合作、利益分享等方面紧密相联,存在利益分享的情形;
三、硬件设备商对内置的视频软件或绑定的视频软件拥有选择权,有证据证明硬件设备商与他人合作开发内置侵权软件,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硬件设备商明知该内置软件提供侵权作品的,或硬件设备商存在过错,那么硬件设备商应对该视频软件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法释〔2020〕19号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我针对以分工合作的方式传输侵权或有侵权风险的作品时,媒体播放设备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存在的合规风险的分享,谢谢!
责任编辑:房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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