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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不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并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隐瞒债务人财产信息、将财产置于隐蔽场所或者改变财产的物理位置方式,从而使管理人不能有效控制、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虚构债务的行为是指为了弥补转移或侵吞债务人财产的亏空,债务人申报债务时,将尚未发生的债务进行申报的行为。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是指债务人为实现使个别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利益或者掩盖其真实财务状况的目的,对债权人虚构申报的债务予以承认的行为。 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管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当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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